社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會章程
95年11月1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6年10月3日第一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1月30日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修正通過
109年9月22日第八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24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追認修正通過
111年6月24日第八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2年6月19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4年6月18日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非以營利為目的設立之團體,以
保障教師權益,提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教育品質為宗旨。
第 3 條
本會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為組織區域。
第 4 條
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校園內。
第 5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 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3、 參與校務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4、 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5、 訂定自律公約。
6、 維護其他有關會員權益之事宜。
第 6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
第二章 會 員
第 7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1、 正式會員:凡本校專任教師、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校務基金
進用研究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正式會員。
2、 贊助會員:凡本校退休教師,循入會程序,繳交會費,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即為贊助會員。
第 8 條
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9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10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11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13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14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15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前項理事、監事選舉得採用通訊方式舉行,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同意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 16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訂並執行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執行會員大會交付之事項或其他事項。
第 17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18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19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20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本校行政單位主管不得擔任理事、監事。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計算。第一屆任期至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自第二屆起恢復任期二年。
第 21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5、
接任本校行政主管者。
第 22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 23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規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24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
第 25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26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本會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27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28 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29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新台幣一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 30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1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 32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33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4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變更時亦同。
第 35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主管機關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屏府社政字第0950247855號函同意立案。

